研发机构认定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一)受理

申请单位登陆"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ttp://124.207.102.86:8080/identify/)注册登记,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受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受理。

工作标准: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提交的材料清单(附件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时限:即时

受理机构:市科委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二)书面审查(初审)

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工作标准:依据《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1.法人企业认定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4)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5)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7)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2.企业分支机构认定条件除上述(1)、(2)、(7)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2)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4)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2).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考察(复审)

书面审查合格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工作标准:考察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科研条件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等。

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审定

现场考察结束后,综合审定是否予以认定。

工作标准:书面审查及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公示

拟认定的申请单位在市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二、享受的政策如下:

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直接到所在区县科委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内地人员,凭所在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研发机构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品环节增值税。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在京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取得《外国专家证》。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五年以上在境外从事管理工作经历,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申请人须向市政府外办提交所在单位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申请人简历、学历证明以及护照复印件等材料。市政府外办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颁发《外国专家证》。

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地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以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获准入境并在北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研发机构常驻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的便携式计算机,经北京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关税。

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项目,经市科委核实,可给予一定科技经费支持。

研发机构可通过竞标承担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

研发机构在京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享受缴纳契税税款50%的财政支持。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可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申请认定,享受《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有关政策。

支持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或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联合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承认其培养学生的学历、学位。

鼓励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可以适当开展有偿服务。研发机构的实验室、试验基地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

鼓励研发机构在京申请国内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参加市科委组织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研发机构中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参加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专门为外国专家设立的"长城友谊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研发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可按照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由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